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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84號上 訴 人 鄭宜昌被 上訴人 謝曜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3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