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92號上 訴 人 許倍禎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陳彥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