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0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許育達被 告 張育偉
張渼欣
張渼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0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許育達被 告 張育偉
張渼欣
張渼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