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0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許育達
劉佩聰賴昭文被 告 張育偉
張渼欣
張渼婷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所在地或名稱」欄位中,關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所在地或名稱」欄位記載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首揭規定,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