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15號原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江明澔郭錦茂律師複代理人 郭泰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芙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提出臺北市○○區○○路000號後方東側之二層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700元,顯與市價不符,不適宜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起10日內,查報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並按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加計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568,740元之部分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裁判費7,740元,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