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 告 石晴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114年度補字第1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因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