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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34號原 告 陳秋盛上列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提起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關於除被告林継贏外之被告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中「及其他共有人」部分,並未載明該全部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核其起訴之書狀程式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以裁定適當闡明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依上說明,其此部分之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