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934號原 告 陳秋盛上列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提起之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關於被告林継贏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分割遺產者,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列為共同被告,否則其權利保護要件自有欠缺,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㈠、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既係以債權人之地位,主張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林継贏請求分割遺產,則依上說明,原告對於被告林継贏部分之訴,自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法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