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38號上 訴 人 徐民勳被上訴人 陳禹慈
陳麗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