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傑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8,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