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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44號原 告 傑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池訴訟代理人 李彥徵被 告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