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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49號原 告 江珈儀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被 告 江衍昰訴訟代理人 朱華英

何仁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地位○○○○○地○○○○區○○○○000○○○○○○○000號卷第107頁),且本件復查無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其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是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