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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6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被 告 永福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慧娜

張慶平被 告 張其誠

張其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項關於「被告永福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永福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一、二項關於「被告永福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誤繕,應更正為「被告永福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