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973號原 告 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法定代理人 林牧民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被 告 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錚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亦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此觀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即明。再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上開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同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此無限公司清算人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為有限公司所準用之。是公司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查被告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榮祥公司)係於民國107年6月26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0750741000號函辦理解散公司登記在案,當時登記之公司股東、董事僅有劉錚純,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18頁、第230頁)。是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規定,金榮祥公司依法應行清算程序,全體股東並為當然之清算人。則金榮祥公司應了結與原告就圍標案件所生之相關債務(內容詳如下述原告主張所載),自屬其清算人之職務,難謂金榮祥公司業經合法清算完結;另依照金榮祥公司所陳報清算人及所進行之清算程序中,均未曾通知原告,或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圍標金之款項列為所生之債務,此經本院核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343號卷宗無訛,依前揭說明,金榮祥公司人格自未消滅。被告雖辯稱金榮祥公司已經解散並完成清算,其法人格視為消滅,以此主張本件有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云云。然金榮祥公司既未經合法清算程序,縱使已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嗣經本院准予備查並登記為清算終結等情,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被告之法人格仍未消滅,本院亦不受其拘束。從而,原告對金榮祥公司提起本訴並列金榮祥公司之清算人劉錚純為法定代理人,自屬合法,故被告主張本件有當事人不適格云云,並無足取。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中心軸承等5項」(案號:GR06044P041)、「燈體總成等14項」(案號:GR06047P042)等2採購案:⒈伊於106年2月7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中心軸承等5項、
燈體總成等14項等2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萬7,311元、71萬9,285元,開標時間為106年2月14日,均由訴外人黃順暉承辦。訴外人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就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2月13日10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路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林振興、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中心軸承等5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之協議;
2.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場商投標,以及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配合以預算金額之98.85%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
⒉嗣中心軸承等5項採購案於106年2月14日開標結果,由軍峰公
司以25萬227元之金額得標,林振興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5萬6,000元,並分為4份廠商圍標金,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金額分別為1萬5,000元、1萬2,000元、1萬4,000元、1萬5,000元,林振興再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軍峰公司支票),自行留存1萬2,000元,支付1萬5,000元予劉仲仁收受,支付1萬4,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1萬5,000元予許育誠收受。
⒊燈體總成等14項採購案於106年2月14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
公司以71萬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3萬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4萬6,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7,000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1萬6,000元、劉仲仁1萬1,500元、林振興1萬1,5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5萬7,500元,支付5萬7,5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4萬6,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4萬6,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7,000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1萬6,0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二)「左邊門總成等14項」(案號:GR06045P028)、「右防濺板等11項」(案號:GR06050P033)等2採購案:
⒈伊於106年3月1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左邊門總成等14項
、右防濺板等11項採購案,預算金額分別為96萬3,946元、49萬9,718元,均由黃順暉承辦。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莊健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3月6日17時許,在肯德基蘆洲三民餐廳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分由劉仲仁、林振興出價最高,達成如下協議:1.左邊門總成等14項採購案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2.右防濺板等11項採購案由林振興所代表廠商(軍峰公司)得標,劉仲仁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許育誠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3.開標當日均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4.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以圍標金支應。黃順暉則違背職務而包庇圍標犯行,就上開2採購案分別配合以95萬元、47萬元之金額訂定(建議)底價,協助圍標集團成員得標。⒉左邊門總成等14項採購案於106年3月8日開標結果,由金榮祥
公司以94萬4,000元得標,劉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31萬5,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5份(4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6萬3,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許育誠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黃順暉賄賂、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劉仲仁共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黃順暉1萬元(以決標金額1%計算)、莊健智2萬1,500元、劉仲仁1萬4,500元、林振興1萬7,0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編號3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抵銷、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7萬7,500元,支付8萬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6萬3,000元予吳立民收受,支付6萬3,000元予許育誠收受,並將支付予黃順暉之賄賂1萬元、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1,5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黃順暉、莊健智。
(三)「油底殼等6項」(案號:GR06052P043)採購案:⒈伊於106年4月5日公告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油底殼等6項採購案,預算金額為62萬2,269元,開標時間為106年4月13日。
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於開標前之106年4月8日晚間,在林振興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家召開圍標會議,依圍標權利金由劉仲仁出價最高,達成由劉仲仁所代表廠商(金榮祥公司)得標,林振興所代表廠商、吳立民所代表廠商均不為投標,開標當日由莊健智前往標場監看防堵外來廠商投標之協議。黃順暉竟於106年4月12日16時3分電話告知林振興「郵局今天沒有了」,以告知林振興無外來廠商以通信方式投標,而以此方式洩露上開應秘密之消息予林振興知悉,嗣林振興再轉知予圍標集團預設得標廠商之代表人劉仲仁知悉。
⒉上開採購案開標結果,由金榮祥公司以61萬4,000元得標,劉
仲仁依圍標協議計算應支付之圍標金為21萬2,000元,並為如下之分配:均分為4份(3份廠商圍標金、1份兄弟錢),每份5萬3,000元,由劉仲仁、林振興、吳立民各取得1份廠商圍標金,兄弟錢交由林振興用於支付莊健智圍事報酬等用途,再經林振興自行決定將兄弟錢分配予莊健智2萬6,500元、劉仲仁1萬3,300元、林振興1萬3,200元。劉仲仁再以如附表編號4所示支付方式(本人留存、開立永裕進公司支票、現金),自行留存6萬3,300元,支付6萬3,200元予林振興收受,支付5萬3,000元予吳立民收受,並將支付予莊健智之圍事報酬2萬6,500元,交付林振興轉交莊健智。
(四)被告於伊所公告之「燈體總成等14項」(案號:GR06047P042)、「左邊門總成等14項」(案號:GR06045P028)及「油底殼等6項」(案號:GR06052P043)之採購案(下稱系爭三件採購案),分別給付圍標金23萬元、31萬5,000元及21萬2,000元,合計75萬7,000元與第三人。爰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3項規定,自系爭三件採購案給付價金扣除支付圍標金75萬7,000元,並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已於107年間申報解散登記,經臺北市政府核准,並有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為憑,且經本院核發清算完結之函件,視為已完成合法清算,伊之法人格應已消滅。原告仍對伊提起本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22至201頁),而被告除上開所稱已清算終結、本件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抗辯外(不足採信之理由詳如程序事項所載),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就原告上開主張之原因事實為實體上之爭執,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3項、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5萬7,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查原告就前開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院卷第210頁)之翌日即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亦應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翊哲附表:
編號 採購年度 案名 得標廠商 決標金額 圍標權利金 銷貨發票 總額 支付者 類別 收受者 分得金額 支付方式 金流 (支付方) 金流 (收受方) 是否開立 內容 1 106 中心軸承等5項 林振興 (軍峰) 250,227元 56,000元 林振興 廠商圍標金 15,000元 抵銷 與劉仲仁就燈體總成等14項應支付46,000元抵銷 林振興 廠商圍標金 吳立民 14,000元 支票 發票人:軍峰公司 付款人:彰銀雙園 日期:106年9月30日 金額:14,000元 票號:LN0000000 是 營業人:舊鎰公司 發票號碼:MP00000000 開立日期:106年1月25日 買受人:軍峰公司 品名數量:車材1批 發票金額:14,000元 林振興 廠商圍標金 許育誠 15,000元 支票 發票人:軍峰公司 付款人:彰銀雙園 日期:106年9月30日 金額:15,000元 票號:LN0000000 搜索許育誠/查扣 是 營業人:義坤公司 發票號碼:MP00000000 開立日期:106年2月6日 買受人:軍峰公司 品名數量:汽車零件1批 發票金額:15,000元 林振興 廠商圍標金 林振興 12,000元 本人留存 2 106 燈體總成等14項 劉仲仁 (金榮祥) 710,000元 230,000元 劉仲仁 廠商圍標金 林振興 46,000元 抵銷支票 一、抵銷 與林振興就中心軸承應 支付15,000元抵銷 二、支票 發票人:永裕進公司 付款人:永豐社子 日期:106年10月31日 金額:31,000元 票號:AJ0000000 搜索林振興/查扣 是 營業人:順興達公司 發票號碼:MP00000000 開立日期:106年2月22日 買受人:金榮祥公司 品名數量:車材1批 發票金額:31,000元 劉仲仁 廠商圍標金 吳立民 46,000元 抵銷 是 營業人:舊鎰公司 發票號碼:MP00000000 開立日期:106年2月6日 買受人:金榮祥公司 品名數量:車材1批 發票金額:46,000元 劉仲仁 廠商圍標金 許育誠 46,000元 支票 發票人:永裕進公司 付款人:永豐社子 日期:106年10月31日 金額:46,000元 票號:AJ0000000 搜索許育誠/查扣 是 營業人:義坤公司 發票號碼:MP00000000 開立日期:106年2月2日 買受人:金榮祥公司 品名數量:汽車零件1批 發票金額:46,000元 劉仲仁 廠商圍標金 劉仲仁 46,000元 本人留存 劉仲仁 廠商圍標金 劉仲仁 11,500元 本人留存 林振興 11,500元 現金 黃順暉 7,000元 現金 莊健智 16,000元 現金 3 106 左邊門總成等14項 劉仲仁 (金榮祥) 944,000元 315,000元 劉仲仁 廠商圍標金 吳立民 63,000元 支票 發票人:永裕進公司 付款人:永豐社子 日期:106年11月15日 金額:63,000元 票號:AJ0000000 是 營業人:舊鎰公司 發票號碼:NE00000000 開立日期:106年3月3日 買受人:金榮祥公司 品名數量:車材1批 發票金額:60,300元 劉仲仁 廠商圍標金 許育誠 63,000元 支票 發票人:永裕進公司 付款人:永豐社子 日期:106年11月15日 金額:63,000元 票號:AJ0000000 搜索許育誠/查扣 是 營業人:義坤公司 發票號碼:NE00000000 開立日期:106年3月6日 買受人:金榮祥公司 品名數量:汽車零件1批 發票金額:63,000元 劉仲仁 廠商圍標金 劉仲仁 63,000元 本人留存 劉仲仁 廠商圍標金 林振興 63,000元 抵銷支票 一、抵銷 與林振興就右防濺板等11項案應支付32,500元抵銷 二、支票 發票人:永裕進公司 付款人:永豐社子 日期:106年11月15日 金額:47,500元 票號:AJ0000000 搜索林振興/查扣 是 營業人:順興達公司 發票號碼:NE00000000 開立日期:106年3月3日 買受人:金榮祥公司 品名數量:車材1批 發票金額:47,500元 劉仲仁 兄弟錢 (含賄) 林振興 17,000元 劉仲仁 14,500元 本人留存 黃順暉 10,000元 現金 莊健智 21,500元 現金 4 106 油底殼第6項 劉仲仁 (金榮祥) 614,000元 212,000元 劉仲仁 廠商圍標金 吳立民 53,000元 支票 發票人:永裕進公司 付款人:永豐社子 日期:106年8月31日 金額:53,000元 票號:AK0000000 是 營業人:舊鎰公司 發票號碼:NE00000000 開立日期:106年3月31日 買受人:金榮祥公司 品名數量:車材1批 發票金額:53,000元 劉仲仁 廠商圍標金 劉仲仁 53,000元 本人留存 劉仲仁 廠商圍標金 林振興 53,000元 支票 發票人:永裕進公司 付款人:永豐社子 日期:106年8月31日 金額:66,200元 票號:AK0000000 搜索林振興/查扣 是 營業人:順興達公司 發票號碼:NE00000000 開立日期:106年4月21日 買受人:金榮祥公司 品名數量:車材1批 發票金額:66,200元 劉仲仁 兄弟錢 林振興 13,200元 劉仲仁 13,300元 本人留存 莊健智 26,500元 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