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73號上 訴 人 金榮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錚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