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7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翁紫庭相 對 人即 被 告 謝禎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土地標示編號7所載權利範圍應更正為252分之2。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查原判決附表土地標示編號7之錯誤雖非出自法院之過失,而係
聲請人即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內容錯誤,惟法院實際上審判之標的係同一筆不動產上之同一筆抵押權,應屬當事人訴訟文書書寫錯誤所導致之判決主文顯然錯誤,是參照訴訟經濟原則,仍應認有上開法條之適用。爰准許其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