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87號原 告 林慧玲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典王朝A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4,019元。
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106萬4,500元及遲延利息,嗣先後擴張其金額,最終聲明(民事準備書六狀)請求被告給付180萬4,740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677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8,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