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90號上 訴 人 瑞松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坤振被 上訴人 王慶隆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參照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23號裁定,見本院卷一第2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