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95號上 訴 人 許惠卿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廖文斌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伍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見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233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參仟伍佰零參元,如未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