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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22號上 訴 人 倉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梅等36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價金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