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22號上 訴 人 倉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梅等36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