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42號上 訴 人 郭明政
張白紅被上訴人 黃昶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聲明提起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