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 告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蕭維冠律師被 告 劉姸君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委任契約第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