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93號抗 告 人 簡來發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簡雅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