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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10號上 訴 人 王聰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茂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