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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43號原 告 黃珮璘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林巧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至善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6,147元。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52萬4,8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擴張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70萬8,3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0萬8,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部分,尚應補繳6萬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