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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訴訟代理人 蔡國勝

彭子嫣王昱婷被 告 詹凱程(即詹榮芳之繼承人)

詹月娥(即詹榮芳之繼承人)

詹景琦(即詹榮文之繼承人)

詹潔蘭(即詹榮文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詹凱程、詹景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詹榮樹於民國76年8月21日死亡,由訴外人即被代位人詹周武、洪詹翠玉、林明珠、詹敘虹、詹栩(下合稱被代位人)共同繼承,迄於113年10月31日尚積欠遺產稅及罰鍰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666萬8,586元(下稱系爭遺產稅債權)未繳納。又被代位人與被告均為訴外人詹金聲之繼承人,共同繼承如附表1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因系爭遺產現仍為公同共有,被代位人自應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以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惟渠等迄今仍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且已陷於無資力清償之地位,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二)並聲明:系爭遺產應按如附表2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抗辯則以:

(一)詹月娥、詹潔蘭: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

(二)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本文固有明文;然上開代位權規定,係為維護債務人之責任財產,以保全債權人在私法上之債權而設,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私法上之債權人始得行使。至行政機關向人民課徵稅捐、裁處罰鍰而取得之債權,係基於行政權作用之結果,屬公法上權利之範疇,其本質與民法規範之私法上權利迥然不同,則在租稅法定主義、法律保留原則下,於相關租稅法未設有準用民法第242條規定或其他相類規定之明文前,自不得逕行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規定而直接對納稅義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行使代位權。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關於稅捐之徵收,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信託法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係該法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時增訂,並自同年月19日公布施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不適用於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租稅債權;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增訂前,並無租稅債權之公法上權利援用民法代位權規定之法理,亦無從以上開增訂內容為法理而適用於租稅債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7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1.詹榮樹於76年8月21日死亡,由被代位人共同繼承,迄於113年10月31日尚積欠系爭遺產稅債權未繳納。又被代位人與被告均為詹金聲之繼承人,共同繼承系爭遺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74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又詹榮樹於76年8月21日死亡,因其死亡所產生之系爭遺產稅債權顯於76年間所發生乙節,復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73頁),則系爭遺產稅債權既於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公布施行之110年12月19日前所產生,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不適用於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系爭遺產稅債權,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原告主張代位請求被告分割系爭遺產云云,顯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請求將系爭遺產應按如附表2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羚附表1編號 土地標示 被代位人及代位人持有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公同共有1/4 2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4 3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公同共有1/4 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公同共有1/4 5 基隆市○○區○○段○○○段0000地號 公同共有1/12 6 基隆市○○區○○段○○○段0000地號 公同共有1/12附表2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林明珠 1/27 2 詹敘虹 1/27 3 詹栩 1/27 4 詹周武 1/9 5 洪詹翠玉 1/9 6 詹凱程 1/12 7 詹月娥 3/12 8 詹潔蘭 1/6 9 詹景琦 1/6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