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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5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被 告 愛沐精品衛浴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其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記載,對照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所揭「愛沐公司尚欠本金1,449,283元及利息、違約金」及附表所載本金金額等旨,堪認顯係「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之誤寫,揆諸前揭規定,爰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更正如主文所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