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82號上 訴 人 游增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雪鳳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