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05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王永安被 告 初慧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萬7,78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4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及民法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利息起算日見本院卷第49-1頁;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等規定參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