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 告 洪美娟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內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示送達公告查詢、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2頁、第50-62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