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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14號原 告 鄭柏桓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依法不得扣押之國民年金、勞工保險老人年金、住宅租金補貼之不當得利,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0萬6,18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惟原告起訴時被告營業所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有公司基本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