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67號上 訴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光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700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裁判費8,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