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 告 王飛旺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被 告 白金樹
彭順發陳明雄陳洪雪柯義和施和美黃福來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與被告白金樹、彭順發、陳明雄、陳洪雪、柯義和、施和美、黃福來(下合稱白金樹等7人)就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本件土地)所為信託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華泰銀行塗銷前揭本件土地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白金樹等7人共有。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至債權人基於對債務人之債權所取得之代位權,僅涉及代位訴訟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而與訴訟標的無關。是以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與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故應以債權人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為準,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情形,尚有不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95號、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信託登記物權行為,並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或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受益人不動產信託登記及回復登記為委託人所有,兩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不同,但最終目的相同即為回復委託人之責任財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就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4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12年9月14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則上以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上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又原告主張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被告間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本院卷二第28至30頁),則其主張之債權額為1,000,000元,而其聲明請求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即本件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918,396,299元(依華泰銀行權利範圍計算,計算式如附表),未低於上開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則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塗銷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白金樹等7人共有,核原告之請求,係就本件土地回復登記為委託人即白金樹等7人之責任財產而為主張,俾利其主張之債權得以實現,參諸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被告間權利義務關係即塗銷本件土地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交易價額計算,則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8,396,299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明第1項、第2項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為918,396,2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12,1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200元,尚應補繳7,198,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附表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起訴時之價額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40 10000分之6525 239,488元 37,503,821元 2 同段415地號土地 349 10000分之6525 278,854元 63,501,330元 3 同段416地號土地 3,726 10000分之7073 276,301元 728,163,600元 4 同段417地號土地 125 10000分之6525 213,000元 17,372,813元 5 同段418地號土地 22 10000分之6525 213,000元 3,057,615元 6 同段435地號土地 407 10000分之6525 259,057元 68,797,120元 合計 918,396,299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