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00號原 告 周秀美訴訟代理人 王博慶律師

潘俊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名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統一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9日提起本件訴訟,然起訴狀所列被告統一名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游文華之管理委員任期業於114年1月14日屆滿,屆滿後尚未有管理委員改選並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報備等情,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5月8日函及檢附之資料、本院電話紀錄(見士司補卷第67至71頁、本院卷第72頁)可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游文華自任期屆滿日即114年1月14日起,已視同解任,則本件被告統一名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爰依首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統一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