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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419號原 告 高郁涵被 告 管仁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0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萬元(見本院審附民卷第3頁)。惟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見本院卷第140頁),核其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10月間,加入由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快槍俠」及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以每次取款可獲取新臺幣(下同)6,000元報酬之代價,擔任俗稱「面交車手」之工作,而與「快槍俠」及其他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伊佯稱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與詐欺集團成員約定面交投資款項。被告遂依指示,先至超商列印「快槍俠」所提供偽造之三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德公司)存款憑證及工作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且持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偽造之「張承昊」印章,在上開存款憑證上蓋印偽造「張承昊」印文各1枚,並接續於113年11月8日11時6分許、同日15時40分許,前往伊位於臺北市大同區之住處與之碰面,向伊收取現金60萬元、40萬元,並各交付上開偽造之存款憑證,及出示上開偽造之工作證供伊確認、拍照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伊、三德公司及「張承昊」。嗣被告取得上開款項,先從中抽取6,000元報酬後,再依「快槍俠」之指示將所餘贓款放置指定之機車下藏放,以此方式轉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前揭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有三德公司之存款憑證照片及原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76至78頁、第82至100頁)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案之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參以被告對於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3頁、第118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被告既有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即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規定,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即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翊哲附表:

編號 被告攜帶到場之物 1 偽造之113年11月8日三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金額:60萬元)1張(其上有偽造之「三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開元」、「張承昊」印文各1枚) 2 偽造之113年11月8日三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金額:40萬元)1張(其上有偽造之「三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開元」、「張承昊」印文各1枚) 3 偽造之三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