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63號原 告 張國珍 住○○市○○區○○路00號0樓 被
告 阮紅碧 籍設臺北市○○區○○街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