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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00號原 告 吳素娥被 告 黃品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損害賠償及登報道歉等,原告於起訴狀中雖記載被告住址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1樓」,惟依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其戶籍地址係設於「臺中市○○區○○路00巷0號10樓之7」(見限制閱覽卷),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