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15號原 告 蘇勃碩
蘇勃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林桑羽律師張文祈律師被 告 旺達餐飲事業商行即林芷廷訴訟代理人 楊美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二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各請求給付之範圍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