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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15號原 告 蘇勃碩

蘇勃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林桑羽律師張文祈律師被 告 旺達餐飲事業商行即林芷廷訴訟代理人 楊美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二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各請求給付之範圍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