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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被上訴 人即被 告 陳天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