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25號上 訴 人 李和珍
簡玉敏鄭文簡建全張鄭玉純
共同送達代收人林輝豪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建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