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34號上 訴 人 林勻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煜力有限公司(原煜大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6,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