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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56號上 訴 人 林靖財

林志韋被 上訴 人 袁睦宗

曾渝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即爭訟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價),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