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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57號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被 告 林舜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