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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61號原 告 張書昭被 告 李晉儕(原名李樹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為由,而主張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有管轄權(見本院卷第13頁)。惟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