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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63號原 告 林志錦被 告 甘慶蘭

柯佳芬柯裕仁柯裕元柯佳芳柯佳泥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確定。茲原告逾期已久迄仍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