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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95號原 告 王正宗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符合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之起訴狀,並敘明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並提出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明定。又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宜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㈠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㈡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㈢頁面底端編列頁碼。㈣總頁數逾三十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㈤雙面列印。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2項、第3項前段、第4項及同規則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起訴狀,採手寫方式且部分字跡難以辨認,復未明確記載請求權基礎。依前開規定,原告應提出以電腦打字製作之起訴狀,載明請求之法律依據與原因事實,並檢附繕本1份。

三、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