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96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蕭孟鈞林長鋐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至3款定有明文。
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並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新主任委員當選及主管機關備查資料。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