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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96號上 訴 人 陳麗素被 上訴人 陳巧宜

陳昱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惟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115年5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考。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