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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80號上 訴 人 曾啓泰

賴薇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念諼

裁判日期:2026-07-30